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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9 00:00 作者: 来 源:

总 则

考试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督促学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形式。

严密、科学的考试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必须加强考试管理,把好考试命题、考场纪律、阅卷评分关,逐步实现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全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条各系(部)的考试工作,由系(部)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系应建立由系主任、主管教学副主任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命题教师,确定监考人员,考场编排、试卷打印、装订,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试卷保存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各系(部)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做好考试的思想准备和实施准备工作。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第四条在校学生成绩是学校教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教育质量和检验在校学生知识掌握程度以及能力结构的重要环节。学生的学业成绩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并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五条列入学院课程改革计划的课程,要制定新的考核方法,新考核方法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改进、完善。凡经教务部门批准的,因课程改革需要而制订的新的考核方案可以不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生学期成绩以总评成绩作为学期最终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中。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考核工作于学期末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须于考试周前一周进行完毕,由各系具体负责。

第八条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公共体育课和军训课应有考核成绩,但不计入升留级的门数。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60%平时成绩教师可参照以下标准给出:出勤20%,作业20%,课堂表现20%。因正当原因而没有平时成绩的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第十条考试课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40%和60%。40%平时成绩教师可参照以下标准给出:出勤10%,作业10%,课堂表现5%,期中考试成绩15%,因正当原因而没有平时成绩的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第十一条考试内容包括实验技能考试时,凡实验实训未列为单独考核成绩的课程,技能考试成绩在平时成绩中应占50%。

第十二条凡实习、实验、 实训等教学计划列入的单独考核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其成绩单独列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按规定参加补考。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不含考试舞弊)学生和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需按教务处公布的补考时间按时参加补考。经批准缓考而补考的学生,可按正常考试成绩参加总评成绩登记;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或“第二次补考”字样;补考旷考的,以缺补考论处,补考成绩以零分计。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科目,以补考成绩作为学期最终成绩。

第十五条实行学分制时,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试卷管理办法

一、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任课教师命题出卷,交教研室主任审核;完毕后再给督导审核;最后由系(部)主管教学副主任审批。各系(部)教务干事将试卷纸介质档和电子档送教务处备案。

试卷版面要求是学院通用的格式,纸制和电子的都要有。期中考试试卷出一套,期末考试试卷出三套分别用于期末、期末补考、毕业补考。

二、试卷由各系(部)组织教师印刷、封装。试卷袋内应附上考场记录表(一式两份)、学生签到表。试卷在审核、印刷、封装过程中应注意保密,防止漏题、泄题。

三、试卷的收发

1.各系(部)组织的考试由监考老师提前20分钟在系(部)领取到试卷,考试完毕后应及时将试卷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回到各系(部);

2.教务处组织的考试由监考老师提前20分钟在教务处领取到试卷,考试完后及时将试卷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回教务处;

3.上机考试的试卷应提前30分钟到负责考试的单位领取到试卷,考试完后由监考老师将试卷拷贝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 一并交课程所在系(部);

4.“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随试卷一起由系(部)保存,装订在封面的下面;另一份由各系(部)教务干事交教务处存档。

四、试卷批阅

1.当试卷收齐后,由各系教务干事清点后通知老师领卷、阅卷;

2.阅卷教师领取试卷后要立即进行批阅,批阅完成后由任课老师将成绩输入到教学平台上。根据平台的功能直接生成手写成绩单里的总评这一栏,老师不需要具体计算。成绩的输入要在学生放假前完成(期末考试)。同时要完成试卷分析;

3.试卷分析按照通用的格式,与手写成绩单一起交教务处。

五、成绩登记

1.要求手写成绩单一式两份,系(部)、教务处各一份存档。(上报成绩单不能涂改,一定要工整)。

2.填写成绩时总评、平时成绩、期末成绩,都要求及格的用黑色笔迹,不及格的用红色笔迹。

3.报后的成绩如果需要修改,由任课老师到学生所在系开证明后到教务处修改,然后教务处盖章确认修改成绩。

六、试卷保存

1.纸制要有统一的封面,按班级、课程分类;课程属于哪个系、部试卷就归哪个系、部保存。

2.试卷保存时间为:专科保留4年,本科保留5年。

3.电子试卷由各系部整理完后交教务处刻录存档。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

一、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全省或全国统考的科目考试还须携带准考证,无证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迟到须经主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即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作旷考处理。

二、考生闭卷考试时,除教师指定的器具文具外,不得将任何其他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稿纸、报纸、笔记本、作业本、电子记事簿、电子词典、手机、带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器件)携入考场。

考试所需的草稿纸由教务处统一发放,考生不得自带空白纸张。凡需用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计算器必须自备,非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借用或转借他人,否则双方均按作弊处理。

三、考生应按规定要求就座或服从主考、监考教师安排,不得私自调动座位。

四、考试前考生应做好各种准备,不得在考试时间内离开考场;若要离开考场,须先交卷且不得返回考场继续考试。如有特殊情况,经主考、监考教师同意可作特殊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试卷、稿纸及答案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五、学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

六、除有专门规定外,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期末考试必须用统一印制的试卷纸和草稿纸答卷,否则无效。

七、考生应认真、诚实、独立完成答卷。不能干扰他人答卷;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

八、考生提前交卷,须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上或交监考教师后立即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或交监考教师,然后迅速、有秩序、安静地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不得把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高声喧哗。

九、考生在考场内应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认识错误的态度、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一、各系(部)负责人任主监考,其职责是检查学生考试情况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监考人员由各系教师担任。每考场必须安排两名教师监考。如因特殊情况考试人数较少的(30人以下)考场只有一名教师监考,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三、监考员必须明确监考员职责,了解监考须知、考生须知、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的内容以及所监考的试室。

四、在考试前20分钟,两名监考员一起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取后直接进入试室。

五、进入试室后,检查学生身份证件,防止学生进错考场或冒名替考。要检查考生桌面防止其预写考试有关内容。考试时,除考试需用的笔、橡皮、尺子等必要的文具用品外,试桌上不得放置其它物品。考试时如需使用计算器,必须每人一台,不得转借。

六、考试开始前,监考员应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座位就坐。

七、考试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检查份数,按规定发放并提醒考生查对试卷页数是否正确及有无空白页、缺页。

八、对学生的提问,只回答印刷模糊的问题,对试题内容不能给学生提示。若试卷有误,应及时报教务处处理。

九、监考、巡视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予以指正,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和作弊证物,令其退场,要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考生违纪情况。

十、监考员在监考时要认真、负责,监考过程中不准使用手机、吸烟、阅读书报、批改试卷和谈笑、聊天、听随身听等与监考无关的事。

十一、监考员在监考期间一般不得离开试室。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要离开试室时,必须有人接替才能离开。

十二、巡考教师须于考试前到达考场,并在考试开始后到各有关试室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回收试卷并进行清点,核查“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的有关项目是否都已填写,然后将试卷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考务办公室。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培养良好学风,特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界定

1.参加全省或全国统考的科目考试不带学生证和准考证。

2.不按规定要求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3.将不准携带的书籍、笔记本、书包、电子工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数据、表格等材料带入考场。

4.不经允许自带稿纸。

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笔、计算机器、橡皮、直尺等物品。

6.考试结束后仍未交卷。

7.提前交卷后不离开考场。

8.在考场内或走廊上谈笑喧哗。

9.在考场内违反规定开启手机等电子工具但未使用作弊。

10.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二、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界定

1.夹带资料(无论是否抄看)。

2.传递试卷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3.偷看他人试卷、答题卡或故意让他人看试卷、答题卡。

4.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

5.交卷后再改动试卷。

6.利用电子工具(如手机、BP机等)进行作弊的行为。

7.学生证或准考证与应考学生相符,在自己的考卷上写上他人姓名或考号,或在评卷中被认定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答卷带出考场的。

9.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10.辱骂顶撞监考教师。

11.其他作弊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规定

监考、巡视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予以指正。对违反考场纪律不听从劝告,坚持违纪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1.取消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

2.由监考、巡视人员及其检举者及时向教务处提供违纪的具体情况及证据,并记录在“考场记录”上,教务处核实情况报有关领导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予以全校通报,并将违纪证据、考场记录复印件及处理决定书交学生工作处存档,处理结果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生所在系、班。

3.考试违纪者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考试作弊者不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而应当重修。

四、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规定

监考、巡视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和作弊证物,并令其退场。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1.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需重修并按规定交纳重修费用。重修考试作弊的,不允许再重修。

2.对犯有第二条第1至5款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3.对犯有第二条第6至11款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对犯有第二条第6至11款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对犯有第二条第7、9款和第3款之“故意让他人看试卷、答题卡”和第四款之“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行为者,违纪双方同样处理。

6.在校期间考试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7.对考试作弊行为,由监考、巡视人员或检举者及时向教务处提供作弊的具体情况及证据,并记录在“考场记录”上,教务处核实情况后对作弊考生及时作提出处理报告,报主管院长审批;记过以上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决定,院长审批,因考试作弊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处理程序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学院将考试作弊的处理决定通知家长,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9.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实行一票否决,即:

(1)该学年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对已评上的应予撤消。

(2)党团员作弊,给予党、团纪律处分;学生干部作弊,撤消其职务。

(3)考试作弊学生所在班级该学年不能评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10.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诉。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严肃处理学生考试作弊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良好的学风、考风的形成,使诚信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根据我院实际,参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文件的内容,特对考试中学生作弊行为的处理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具有《规定》中第二条的以下情形:夹带资料(无论是否抄看);传递试卷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偷看他人试卷、答题卡或故意让他人看试卷、答题卡;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交卷后再改动试卷的。

对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于拒绝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具有《规定》中第二条的以下情形:利用电子工具(如手机、BP机等)进行作弊的行为;学生证或准考证与应考学生相符,在自己的考卷上写上其他人姓名或考号,或在评卷中被认定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的;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答卷带出考场的;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辱骂顶撞监考教师;其他作弊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对表现一贯良好、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在上学期间因故意违纪受到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以下情形者一律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在国家或省级统考考试中作弊的;

2.在考试中找校外人员替考的;

3.组织多人在考试中集体作弊的。

第五条本补充规定内容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