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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0 00:00 作者: 来 源:

各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同学: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一直以来,在院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有效管理下,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开展,切实帮助一大批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了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用问题。本学期来,经同学反映和我处调查了解,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如:个别同学身兼多职;一些岗位每月工作时间大大超过规定时数;与此同时还有部分困难学生未能得到上岗工作机会。

为进一步完善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规范用工程序,为广大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促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及《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特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原则、工作时限、酬金计算等问题作统一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珍惜岗位,认真工作,诚实守信,自立自强。因为岗位有限,为了让更多的学生享有参加的机会,原则上一人只能参加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人每月每岗位工作总时间不超过32小时;若一个岗位工作时间少于20小时,则可申请第二岗位,但总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月。

2、用工单位须合理安排岗位数和工作量,严格考勤,根据学生出勤和表现如实填写薪酬统计表,每人每月勤工助学工资的总上限为400元/月,超出上限金额的工资,不予报账和发放。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工作或有临时性工作任务安排的,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可安排工作,按实际工作时间另计算和发放薪酬。

3、新增岗位和在岗学生需要调整、更换、补充时,用工部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共同协商招聘细则,进行公开招聘,人选最终由用工单位确定;招聘过程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不经学生处审核同意而自行新增、更换在岗学生的,一律不予报账和发放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4、系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岗位招聘信息推荐合适的学生参加面试,竞聘上岗。

校内各部门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应优先录用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每月的1日至5日为各部门上报薪酬统计表的时间,6日前未将薪酬统计表上报学生处的,一律视为“不报”,学生处当月不予报账和发放工资,产生的问题由用工单位向有关学生解释。

6、勤工助学工资将以打入指定银行卡(东莞银行)的形式发放,请各位参与勤工助学的同学提供准确的银行卡信息,因银行卡信息错误造成的后果自负,无银行卡不予发放工资。

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